香港餐饮业为了提高翻桌率,一般都会设有用餐时间约45-60分钟,而无论国籍,只要是餐厅用餐客人,均需要享受同一餐厅规矩,而近日就有茶餐厅门口贴告示,用餐时间竟改为得30分钟,而且中文与英文的表述存在差异,引来两地网民留言热烈讨论“动不动就被歧视,花钱受气”。
日前有网民在内地社交平台小红书发帖文,并以“有点过分了”为题,附上一张中英对照的用餐限时告示,写明若有客人正在排队,“本店的用餐时间为30分钟”,但在英文翻译却写为“meal time for each table will be 40 minutes ”(每张台的用餐时间将会是40分钟),指出中文标示为30分钟,而英文却写为40分钟,餐厅亦更设有日文翻译,表示店内有附图片的英文翻译菜单。
帖文随即引来极多网民的质疑与讨论,部分网民认为餐厅此行为已经构成歧视“用日文写我们有日文菜单,用英文写用餐限时40分钟,用中文写用餐限时30分钟分三六九等也不用这么明显吧”、“为什么英文是40分钟,中文只有30分钟”、“在中国最不敢去的地方就是香港,好像我们大陆人去总是动不动就被歧视,花钱受气”、“避雷,因为担心被歧视至今不敢去香港”、“我俾钱黎食饭仲要得30分钟食,请比俾一个我要帮衬你嘅理由”、“为什么香港人能忍受这种服务”。
亦有少部分网民支持餐厅做法,“可能佢考虑埋外国人唔识order,俾多10分钟佢谂食乜”、“这家店都写了‘如有人排队,用餐时间30分钟。’我和朋友在晚餐店去的,我们坐了不止45分钟呢。而且服务态度很好,不停倒水又问有没有什么需要。”
根据香港法例,在《种族歧视条例》下,保障任何人不会基于其种族而遭受歧视、骚扰及中伤,使人受害歧视亦属违法,“种族”指该人的种族、肤色、世系、民族或人种,在订明活动范畴内,任何人基于某人的种族而歧视、骚扰及中伤该人,即属违法。订明活动范畴包括:雇佣、教育、货品、服务及/或设施的提供、处所的处置及/或管理、咨询团体的投票资格以及被选入或委入该等团体、会社的参与。根据《种族歧视条例》第45条、第46条,一经定罪,可被判处最高罚款100,000元或最高监禁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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