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张,被告兄弟的继承权应由其子代位继承,具体分配比例为,原告2名兄妹各继承12分之5,被告兄弟的2名子女,则各代位继承12分之1。(资料照)
沈姓兄妹向法院提起确认继承权不存在之诉,主张其中1名兄弟对父亲的继承权无效。依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标的金额越高,裁判费也越高;台北地方法院核定沈父遗产总额约4500万余元,考量诉讼标的金额庞大,核算后裁定原告须补缴约30万元裁判费,否则将驳回诉讼。
裁定指出,沈父拥有的遗产包括多笔台北市房地产、银行存款及投资等,总额高达4549万元。原告主张,被告兄弟的继承权应由其子代位继承,具体分配比例为,原告2名兄妹各继承12分之5,被告兄弟的2名子女则各代位继承12分之1;若依此比例分配,2名原告可获利益约3790万元。
法官陈苑文表示,依民事诉讼法第249条第1项但书规定,原告需依诉讼标的价额,缴纳相应裁判费。经核算,应缴裁判费为36万4108元,原告先前已缴6万9805元,仍不足29万4303元,须于裁定送达后5日内补缴,否则诉讼将依法驳回。
根据法院附带计算书,其中最大宗为3笔位于台北市精华区的不动产,估值分别为1927万、1042万及1248万元,占遗产总额9成以上,其余遗产包括银行帐户余额、邮局存款、股票投资及退税支票等。
裁定并提醒,若当事人对核定诉讼标的价额有异议,可于10日内提起抗告并缴交抗告费,但对于「补缴裁判费」部分则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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