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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诈骗2-2》上架黄金价格2年翻倍 求偿标的设定避免吃大亏
时间:2026-10-21 14:44来源: 未知 点击: 次

黄金近年价格翻倍,若成诉讼标的,可能造成「被动亏损」。(资料照)

黄金近年价格翻倍,若成诉讼标的,可能造成「被动亏损」。(资料照)

高雄市蔡姓妇人误信诈团假投资骗局,交出2公斤黄金给未成年车手,蔡女虽对车手母子提出连带赔偿获胜诉,但黄金2年价值翻倍,被害人损失现值从520万变逾千万,求偿胜诉仍大亏,避免标的物价值波动造成损失,法界建议可采「先位请求,备位请求」或向法院提出「扩张请求」之诉。

黄金诈骗无独有偶,2024年1月高雄林姓妇人同样被诈团假投资平台,骗走10公斤金条,文姓23岁车手落网时金条已全数上缴不知去向,台北地院今年3月判他3年半徒刑,但被害人被骗黄金价值,直接从当年的2千多万元飙升至目前4千多万元。

律师李门骞指出,依据《民法》第213条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应回复损害发生前之原状,原物返还为优先:如被骗走的是特定物(黄金金条或金饰),在刑事没收程序与民事求偿中,原则上都是以「被害人优先发还原物」为主。

如果黄金在案件侦办中被检警扣案,法院得直接判决将扣案的黄金发还,但诈骗集团通常会在得手后立刻将黄金转手变卖。一旦黄金已经「不能回复原状」或「回复显有重大困难」,依据《民法》第215条,就必须以金钱赔偿其损害。

如果在诉讼上只单纯要求「返还黄金」,万一最终查明黄金早已不知去向,判决可能会因「给付不能」而遇到瓶颈。实务上可采取先位声明(第一志愿):被告应返还原告2公斤之黄金,及备位声明(第二志愿):如黄金不能返还时,被告应给付原告换算金额,一般法院会以「起诉当日」台湾银行公告的黄金牌价来核算价值,或可检附新增证据如金价汇率波动的数据,拟妥「扩张请求」诉状增补裁判费,检附给法院裁夺。因诈骗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效为2年,务必确认被告身分确立时间,避免错过民事追诉。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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