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资料照)
屏东县姚姓老翁途经恒春镇环城步道时,不慎被突起的地砖绊倒,送医抢救后宣告不治,姚翁3名子女声请国家赔偿。屏东地院一审认为,恒春镇公所应负维护责任,且姚翁死亡与地砖突起具因果关系,判赔384万5757元。恒春镇公所接连提起2次上诉,但先后被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高法院驳回。全案确定。
判决指出,姚姓老翁2022年5月29日下午行经屏东县恒春镇环城步道时,被突起的地砖绊倒,送医抢救以后于6月8日因高位颈椎骨折,导致神经性休克而亡。
姚翁3名子女认为,姚翁不幸身亡是因为恒春镇公所作为该步道的管理机关,却未能善尽管理维护责任,且现场也未设置警告标示,故提出国赔官司,求偿姚翁的医疗费、丧葬费以及精神慰抚金共128万1919元。
恒春镇公所主张,环城步道属文化古迹之附属设施,土地誊本登载管理者为屏东县政府,管理维护也应由县府负责,并认为家属提出的影像无法证明姚翁跌倒是步道地砖突起所致,更否认姚翁身亡和地砖突起有因果关系。
屏东地院一审认定,恒春镇公所是该步道的管理单位,有维护责任。根据案发照片中,姚翁鞋子的落脚点有地砖突起情形,而针对地砖突起恒春镇公所理应维修或设置警告标示,故认定姚翁死亡与地砖突起具因果关系,判3名子女获赔各128万1919元,共384万5757元。
恒春镇公所不服提出上诉,高雄高分院认为原审判决并无违误,故驳回上诉;案再上诉至三审,被最高法院驳回,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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