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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出租屋内容留他人卖淫 每次抽成10元获刑
时间:2026-03-22 05:38来源: 未知 点击:

近日,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容留卖淫案。被告人郑某因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多次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抽成获利,被法院以容留卖淫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560元被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

租房成“交易场所” 每次抽成10元

2月26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被告人郑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并每次抽成10元,数月非法获利560元。然而,这笔看似“轻松”的收入,最终让她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价。2026年2月5日,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5月至同年10月期间,被告人郑某利用其在巫溪县的租住房屋,先后容留吴某、杨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郑某以每次交易抽成10元的方式获利,在此期间共非法获利560元。

2025年8月6日,郑某在其租房内容留杨某与朱某以3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2025年10月13日,郑某再次在该租房内容留吴某与刘某以50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2025年10月13日,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郑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其违法所得560元也已全部退缴。

构成容留卖淫罪 获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郑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郑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郑某退缴至法院的违法所得56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郑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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