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姓役男申请体位复检后未按期报到陆军营区,法院判刑3个月,可易科罚金。示意图。(资料照)
刘姓男子收到陆军常备兵役征集令后,先申请体位复检延后召集,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入营,违反征集令规定。士林地方法院审理后,依妨害兵役治罪判处有期徒刑3个月,可易科罚金,全案可再上诉。律师包盛颢指出,即便申请复检,也不能成为逃避服役的理由,逾期未报到仍可能触法。
判决指出,25岁刘男为新北市石门区列管的役龄男子,依新北市政府112年及113年核发的两次陆军常备兵役征集令,应于规定日期前往宜兰金六结营区报到服役。不过,刘男先提出体位复检申请并延后召集,后续却未于期限内入营,期间经由里干事、祖母及伯母多次送达征集令,并发送简讯通知,仍未履行报到义务,案经检察官刘昱吟提起公诉。
庭审中,刘男坦承犯行,法院因此采简易判决程序审理。法官认为刘男明知为役龄男子,仍逾期未报到,已对国家征兵顺畅及兵役管理造成影响,衡量其犯后态度、犯罪动机、生活状况及家庭背景,依妨害兵役治罪条例,量处3个月徒刑,可上诉。
律师包盛颢提醒,役男即使申请体位复检,也不能因此自动延后入营。如果超过征集令规定期限仍未报到,就可能触犯妨害征集罪。他举出,逃兵罪的成立要件包括,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有「逃避服兵役」的意图,二是客观上真的有逃避行为,反观本案中,刘男虽申请复检,但仍逾期未入营,法院因此认定他有逃避行为。
包盛颢表示,若役男使用伪造证明或其他手段规避兵役,则会面临更重刑罚,但单纯申请复检后未报到,通常会依照行为人的态度、动机以及是否悔改来酌量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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