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指出,洪员原任职空军防空飞弹指挥部,调任彰化后备旅后提出延役申请,后备指挥部初审通过,但陆军司令部复审后决议不同意,理由是洪员曾在2014年窃取刺刀遭被判刑6月、缓刑3年确定。图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记者刘咏韵摄)
〔记者刘咏韵/台北报导〕空军洪姓男上尉服役近17年最大年限,申请志愿延役1年,却因曾擅入女厕遭记申诫,被国防部以「品德操守有疑」为由决议不同意他延役,洪不服而打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定,国防部就进入女厕是为了环境检查还是去如厕,存在两种版本,调查事实错误,程序明显有瑕疵,且未达记过程度,违反比例原则,判决撤销原处分及诉愿决定,命国防部依法重新审查。
判决指出,洪员原任职空军防空飞弹指挥部,前年4月调任彰化后备旅后提出延役申请,后备指挥部初审通过,但陆军司令部复审后决议不同意,理由是洪员曾在2014年窃取刺刀遭被判刑6月、缓刑3年确定,并于2021年未获授权擅入女厕如厕,行为不检、品德有疑虑,不符延役安全查核基准。
洪员主张,他被记申诫的理由是「在未获授权执行环境检查,及未有女性同仁陪同下,进入单位女厕所」,他并未在女厕如厕,国防部复审时却加上「如厕」,事实描述错误,且申诫也未达延役查核标准界定的「记过」程度;依查核标准表,延役应以最近3年内重大违失为依据,窃盗案是10年前的事,缓刑也早已期满,不能做为评估延役的依据。
国防部答辩,延役与否基于部队需求、军纪纪录及个人品德操守等因素,国防有裁量权,并非一律要核准延役,洪男曾盗窃军品,显示其道德品操有问题;洪在未经许可擅入女厕,显示行为不检,也有资安、纪律风险,虽未达记过等级,但洪的整体行为显不符延役标准。
至于是否「如厕」,国防部解释仅是于查审查报告中的简略叙述,不影响延役的实质判断,全案经初审、复审及最终核定3道程序,过程皆有审慎考量洪的军纪纪录与单位意见,未逾越裁量范围或违反比例原则。
北高行审理后认为,虽然军人延役属国防部的裁量范围,但国防部引用洪进入女厕的行为时,未提出具体证据证明洪有「如厕」,且申诫处分未完全对应延役查核标准,违反「正确事实原则」。
北高行并指,洪员窃盗军品案已事隔多年,不符「近3年」规定;进入女厕被记申诫,被扩大解读为「如厕行为不检」,缺乏证据支持,属事实认定错误。
北高行表示,申诫处分性质轻微,并非是否延役的当然理由,国防部以此为由否准,处分逾越裁量权,也违反比例原则,且复审时未让洪充分陈述意见,法院因此认定处分违法,判决撤销国防部及陆军司令部的原处分,命其依法重新作成决议。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