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虚假诉讼行为十分隐蔽,双方对虚构的事实往往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证据,以逃避法院合法性审查,但证据链往往有缺失;
利用法院裁判权解决无争议纠纷。没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诉讼指向同一,缺乏实质性对抗,完全可自行解决纠纷,却极力要求法院对纠纷作出判决或调解。
法官表示,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对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提高警惕,充分运用法律智慧和日常生活经验仔细审查案件,一旦发现正在审理的案件出现虚假诉讼的特征时,要着重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虚构事实等情况,必要时,可以依职权主动搜集相关证据。对于当事人虚假诉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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