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债市统一执法机制亟待建
互联网 2018-08-10 11:31
债市统一执法机制亟待建立
本报记者 彭扬 林婷婷 实习记者 王凯文
当前,债市违约风险隐患不容忽视,强监管或成今年债市发展关键词之一。业内人士表示,除了严格的自律管理以外,债市监管需外部因素配合,比如在全市场构筑起覆盖面广、联动性强、顺畅高效的联合惩戒机制。另外,需加快建立良好的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机制,将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虚假信息披露等行为移交司法机关惩处,大幅提高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的违规违法成本,维护债券市场的有效运行。
风险暴露增多
自200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来,债务融资工具实施注册制已达10年,累计为3700多家实体企业提供了超过30万亿的资金支持。
但在这十年间,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也屡屡出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数据显示,2008年以来,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共对328家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自律处分,处分措施涵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公开谴责等不同层级,34家机构在受到上述处分的同时,被暂停了一定期限的相关业务,即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向这些严重违规的机构“关闭”。
事实上,最近几年信用债券风险暴露有所增多。某资管机构负责人表示,对于受到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纪律处分的发行人,特别是因发行材料披露不完整、募集资金使用违规、重大事项披露不及时而受到较为严重处分的,其发行的债券,在投资时就会非常谨慎。
上述资管机构的谨慎不无道理。作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发行人成为受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次数最多的主体。数据显示,2008年以来的所有被处分机构中,发行人数量接近270家,占比超过8成。
需建立债市统一执法机制
无论是交易所债市,还是银行间债市,债市自律管理全面从严已成趋势。去年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原银监会、原保监会下发了《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正式将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提上强监管日程。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刚表示,发行人在享受注册制发行便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当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触碰市场合规底线时,自律管理的“大棒”便快速落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显示,2017年做出纪律处分的数量较2016年增加6成以上。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商协会数据显示,2015年以来共对170多家市场机构做出了自律处分,其中包括150多家发行人,自律处分的机构数量和发行人数量都超过了前7年的总和。
除严格的自律管理以外,业内人士称,还需要一些外部因素配合。具体来看,其中尤为关键的是如何通过与行政、刑事处罚的有效结合,来进一步提升自律处分的效力,如何在全市场构筑起覆盖面广、联动性强、顺畅高效的联合惩戒机制。
“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的积极推动下,这些工作取得了一些进展,达成了一定共识,但离市场的预期和市场的现实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同时,对于恶意违约的企业,仅通过自律管理层面的处分是远远不够的。上述人士称,应尽早建立债券市场的统一执法机制,实现自律管理手段与行政监管手段、司法手段的有效衔接,以进一步提升监管效力和威慑力。
从司法手段来看,市场相关人士呼吁,要建立良好的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机制,将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虚假信息披露等涉嫌违反《证券法》规定的案件移交行政监管机构,由其运用行政处罚手段进行查处,将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对违法案件进行审判,大幅提高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的违法成本,才能真正对涉嫌违法犯罪机构及个人起到震慑的作用,维护债券市场的有效运行,保护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严监管成常态
“未来债市严监管或将持续,尤其是对杠杆比率的要求。”华泰证券首席宏观分析师李超表示,未来严监管主要会体现在资管新规上,新规可能包括对约束表外业务、多层嵌套、资金池运作、期限错配等的规则。在目前监管的环境下,部分机构可能会从自身风控视角,将标准执行得更严格。
值得注意的是,在监管从严正逐步常态化的同时也需明确,严监管与促开放是并行的。在债券市场的对外开放上,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日前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注册评价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自律公约》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调查访谈工作规程》,为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促进信用评级业务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