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记者查询到河南垚鑫公司与滑县一家加油站的买卖合同纠纷终审判决,其中记载了这样的内容:垚鑫公司分两次向该加油站申请了10万元的加油卡,经办此事的垚鑫公司员工段某某当庭陈述称,这是滑县林业局局长让他办的,也是滑县林业局消费的。也就是说,滑县林业局加油的费用,本应从财政列支,但却走了垚鑫公司这个营利性企业的账。
公然违反中央规定,能否给出说法?
早在1984年,中央就出台规定,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决不允许运用手中的权力,违反党和国家的规定去经营商业,兴办企业,谋取私利,与民相争。此后又多次出台文件,反复强调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它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013年10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明确:包括现职在内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或任职任职。
但是,河南滑县政府却在上述这些文件颁布之后、近三五年的时间里,新设立多家营利性企业,多个县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在政府设立的企业中兼职。这样的做法,是否符合党中央和国务院一贯的严格要求?这些企业的注册资金从哪里来?都从事些什么“营生”?企业的营利性亏损谁来承担?盈利收入归往何处?我们期待滑县政府能给出一个合法合理、令人信服的解释。事件进展,中国之声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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