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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滞裁定「补裁判费」长达222天被处分 女法官姚贵美提讼惩戒法院打脸
时间:2025-07-24 04:02来源: 未知 点击:

基院资深女法官姚贵美无故延滞裁定补裁判费222天,被院长陈雅玲记警告等处分,姚兴讼惩戒法院职务法庭判她败诉。(记者杨国文摄)

基院资深女法官姚贵美无故延滞裁定补裁判费222天,被院长陈雅玲记警告等处分,姚兴讼惩戒法院职务法庭判她败诉。(记者杨国文摄)

〔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任职法官20多年的基隆地院民事法官姚贵美,发生「无故延滞上诉事件补费延定」、「无故延滞补字事件最长222天」及「怠于执行『再确认』程序致未合法公告裁判796件」等荒唐情事,基隆地院院长认为已怠于执行职务,影响当事人权益,启动职务监督,对姚2度发出促其注意、书面警告等3项处分,姚不服,提起「职务监督影响审判独立」诉讼,惩戒法院职务法庭认定职务监督所做3项处分,与审判工作的核心领域无关,判决驳回。

民事审判如果当事人裁判费未缴纳或缴纳不足时,审判长会定期间通知当事人补缴,若当事人未于所定的期间内补缴时,法院就会以当事人起诉、上诉或声请为不合法,而以裁定驳回。

姚贵美则是在发现起诉、上诉案件漏缴裁判费,迟不命当事人补缴裁判费,致起诉、上诉案件延宕,引发当事人不满;另判决主文公告,依法须由承审法官确认后,书记官才能将判决主文对外公告,但姚迟未确认判决主文内容是否有误,致多起案件延误公告时日,影响当事人权益。

本案源于,姚贵美是基院113年度诉字第51号返还借贷款民事案的承审法官,院长陈雅玲发现姚贵美并未通知当事人补缴裁判费,以「无故延滞上诉事件补费裁定损及人民权益及对司法信赖」为由,今年1月7日启动职务监督,依法官法规定对姚发出「书面发命令促其注意」处分。

另外,姚贵美承审基院112 年度补字第170号民事事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基院民事执行处时,裁定内容引用当事人说法,提及姚拖延裁定补费事宜,引起基院注意,经查,姚有长期无故延滞「补字」事件的情事。

基院全面清查发现,姚贵美从2024年1至9月间的「补」字(裁定补缴裁判费案)平均结案日数,为基院民事庭其他法官平均日数近4倍,其中「113年度补字第96号拆屋还地案件」最长达222天,陈雅玲院长再度启动职务督,以姚「无故延滞补字事件最长222 天,损及司法形象」为由,对姚发出「书面发命令促其注意」处分。

不仅于此,由于司法院自2022年8月起,在建置的审判系统中,新增「主文公告再确认」、「主文公告再确认功能是否授权书记官」等功能,陈雅玲院长查出姚贵美怠于执行职务,以她「怠于执行『再确认』程序致未合法公告裁判主文796件」为由,对姚处以「书面警告」处分。姚不服,向惩戒法院职务法庭提起「职务监督影响审判独立」诉讼。

姚贵美认为,这3项处分影响审判独立,提出异议,遭基院驳回,向职务法庭职务法庭提起诉讼。

职务法庭开庭时,姚贵美主张,「补」字民事案件并无期限的规定,处分不合法。

职务法庭审理,「法官只有在审判工作范围内,享有审判独立的判断」,基院院长陈雅玲启动职务监督,对姚贵美做出这3项处分时,未要求姚应如何作成裁定内容,或未对姚处理事务的顺序决定施加压力,也没有在发现姚未能合法公告裁判主文后,才于事后对姚作职务监督,以及驳回姚对3项处分异议的决定,均与审判工作的核心领域无关,未影响或侵害姚所受审判独立的保障。

此外,针对姚贵美法官亦提起确认上述3项处分及异议决定无效的部份,惩戒法院职务法庭认为并无审判权,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政法院审理。

至于基隆地院以执行职务怠隋为由,去年将姚贵美的职务评定(年度考绩)评为「未达良好」(即考绩丙等),已获司法院核定。法界指出,姚若不服,可依法提起救济。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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