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女买车首日就故障,第4天被拍到车速,挨罚1.2万元,但吊扣车牌部分被法官撤销,图为超速的苗栗路段。(记者张瑞桢翻摄GOOGLE街景)
〔记者张瑞桢/台中报导〕台中市林姓女子委托朋友买一辆二手轿车,第一天就故障,台中市找不到可以维修的师傅,朋友遂私下联系卖二手车的吴姓业务员,在买车第4天,把车开到新北市找维修厂,却在国道1号苗栗路段被拍到时速145公里,警方对林女开出1万2000元罚锾,车牌吊扣6个月,林女提出行政诉讼,法官认为她无从预防监控业务员超速,判决车牌吊扣6个月的部分撤销,1万2000元罚单则维持,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林女在去年(2024年)10月7日,委托朋友向新北市二手车商购入一辆轿车,同年10月10日清晨2时许,这辆车却于国道1号北上141.7公里(苗栗县三义至铜锣路段),被拍到时速145公里,这处路段限速100公里,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时速逾40公里至60公里」,处林女1万2000元罚锾,应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讲习,吊扣车辆牌照6个月,这辆车半年内不能上路。
林女提出行政诉讼,她指交车当天,就有安全器囊警示灯无故亮起的故障,朋友私下联系吴姓业务员,把车交吴姓业务员驶回新北市维修,行经苗栗县被拍到超速,她难以预防与防止吴男超速,处罚她过苛,声明罚单等处分撤销。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认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如果被处罚的人,违规行为应归责他人,应向处罚机关申请转罚,林女未申请转罚,不过,吴男把车开到新北市,是卖车「瑕疵担保责任」后续作为,属中古车买卖交易常态,林女不知情,无从预知与监督,吊扣车牌6个月撤销,但处罚1万2000元则维持,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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