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主义”不是好社会
未知 2021-04-03 16:41
汉心
原载<<求是理论网>>
古老的政治哲学启示,为政当以正治国,行公利公道而下济苍生。然而,当下中国,源于市场经济催生的个人主义“进步”想象,不少人认为,社会生活不需要脱离实际的上层建筑,也不在乎国家立场和集体精神,甚至以为,只要健全法制、弘扬民主,即使没有社会道德和公共责任,也能保障社会正义和人生幸福。然而,社会实践表明,个人权利和价值观的确立,不应是一种低度的个人需求,其有效性并不都出自于文义周全的政治和法律教条,而更多是经验性的人事交往和生活感受,其遵循的是彼时彼地公序良俗和民心归向。所以,中国历代制度设计皆不支持个人主义和社会“结党”营私,而是着力强化讲信修睦,不废一元家国道统。其合法性讲求的是集体主义、大公无私和文化上的性善论,再辅之以对前代治乱经验的策略性借鉴和扬弃。是故,社会大众在总体上都重视家国互利、齐心协力,反对忘恩负义, 不支持个体单干和市场化的唯利势图。所以,基于中国文化属性和古老的依存关系,我们仍然需有一种超越市场,无涉帐面计价的信赖与合作,并由此重建照应人心,眷顾人伦情感的统领性观念。它不仅有赖于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协力、同舟共济,还能援此协调社会系统和谐均衡。
在当今时代,国家并不是一个虚设的政治学概念, 事实上也没有人能置身于国家之外孤立地存在, 所以,无论是否认可其派发的身份和观念,甚至爱国与否,都很难先入为主预设立场, 因为很少有人能游离于国家之外单独解决社会事务,确立自己的自由和政治主权。所以,除非文艺化的任性逍遥,或是出于学理偏好而故意远离国家政治,显示一下“公民不服从”,否则,任谁都得有明确的国家归属并受制于相应的政治文化规训。所以,无论如何特立独行,或强调个人拥有自由和主权,却仍然需要关注来自外部的肯定和评价,并据此认领自己的社会角色,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尤其在中国,市场化虽然催生了个人维权的正当性,但仍然需要一种渗透在人们日常生活之中,直抵精神深度并主导着大众理想的无私品质和集体观念,它有益于共同体间相互认同,彼此依附,并由一系列温情而颇富人伦的语词和互助方式来完成对社会成员的调度和统辖。
殊知,这种远离利害冲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不仅有助于发现人情物理之本质,并由此开启人与自然休戚相关的共生原则,还因其通人情而体物理,敦化人人向好的“风尚”,可以最大限度促成社会重视团结互助精神,礼赞美德善举,让效率优先与国家公道理想兼容同步, 从而在遏止权力和资本弱肉强食,切割人伦的同时,确保市场差序格局中扶贫济困、普惠众生的正义性。倘如此,则除了强调主体内修以提升个人品质,于现代公共生活而言, 不仅是一种有意味、有高度而且和谐自洽的文化生态,也是一种可以穿越名利局限,走进历史并获得意义感的心理期待。
特定社会文化,就其广义而言,乃是一种有效的结合方式,一种可以安身立命,消解个体孤悬的稳定性互助家园。所以,其不仅有自足的内生机制和经受历史选择的韧性,还承载了不可替代的精神因子和交流语码,它取决于共同体累积的经验、命运感及其可通约的价值体认,并由此归纳而成为具有普适性的观念形态,是故,凡人皆必然对应于其中,没有人能拒绝特定文化对自身的塑造,大而言之即国家意识形态,小则事关饮食男女、伦常待人处世。因此,一种文明能在相当长的时期有效并构成了义涵丰富的历史,就其发生学而言,都是为了确保国家族群优越的知识系统,没有任何人会逆向选择对自身不利的文明装置,更不会主动放弃自己的属性而被他者所定义,其存在本身不仅有意义,能够自证高尚和光荣,还能据此建构一套普遍而有效的生活原则,其预设的公共愿景和政治峰值,至少表达了与所处环境中人们性情相适应的广泛诉求。
马克思也认为,个人主义及其权利这一命题,不是源于观念的产物而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结果,是伴随着再生产形成的支配与被支配体系,人们只有在具备了充分的社会条件,才可能享有相应的权利。所以,那种只诉之政治立法,或仅凭“市场调节”即可确认自由主权的想象,无非是制度和法律偏爱者一厢情愿的教条。在多数情况下, 人的行为动机并不单纯取决于制度设计,而是缘起个人处境感受和人情关系,是活学活用,以人弘道,而非道弘人的经验阐发和实践领悟。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抽象的法则并不能勘定人的属性和价值范畴,也不必然导出顺天理、合人情的正确结论, 相反,在纷繁的人事扞格和利益纠缠之中, 多数人并不都是基于法律的“公正”而自愿承担后果,更多的服从仍然是:古老的道德训示和良心不安;是构成人们社会关系的条件和交往伦理,如彼时的处境态势、社会风气、面子、人情和羞耻感等。
或许,这种纠结于个人低度空间的权利观念,的确有助于抵制老套的政治专横,但于个人精神和社会正义的塑造,以及共同体求真向善的伦理建设则意义不大。一般而言,过于紧张的功利主义不仅有悖于心平气和的德行养成,还会因政治“打包配送”导致公众只关心个人权利,不能对生活本身应有的多样性进行价值排序。
不仅如此,还可能因法律人的圆通,“关系网”的多重寻租而迫使当事人担心成本飚升而宁愿耍赖、犯横甚至公开违法。其结果是,人们对社会价值和政治正当性的理解就会剑走偏锋,从而一厢情愿地认为只要有了精致的权力硬器和经济装备,就能让社会变好,就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的人生难题。
所以,市场化、民主和个人主义之可能,不单是取决于我们都能主导自己的选择,它还是一种心灵结构和生活方式,并贯穿于特定社会的文化与交往历史之中。是故,仅在政治经济上强调个人主权,或局限于市场决定,以个人为终端的社群关系并不不理想,也很难由此安顿人心,确立持久而稳定的有机同盟。
或许,人们可以基于“政治进步”而有理由珍视个人自由和主权,也不刻意寻求国家或组织依附,但却仍然需要有一种不受市场侵扰的“法外”伦理加以调剂,这当中不仅仅流于亲疏关系而互相体贴, 还应当有“无缘大慈”的同情与人文观照, 并立足于不计得失、助人为乐的古老原则,让每一个与自己相关人都能得到抚慰和救济,觉得做一个好人很体面,而且有价值, 从而才能保证多数人都可以作出向善的选择。
有鉴于此,一切基于为社会立法,为世道立心的理论和主张,如果忽视了平常生活的真实细节,缺少对历史因缘和人情世故的尊重与顺从,则所有看似“文明正确”的倡议都很难获得广泛的支持。殊知,社会生活依次第而言,既有物理维度的方法和功利性科仪之举,也存在着社群交往而形成的强弱、主从和统领性的价值形态等,一系列相互交错的地方风格和人文品质,它不单主导着政治发展的基本向度,也规定着人们日常行为。所以说,有效的制度安排不仅取决于法理之下的公正, 还必须有能与之匹配的社会伦理、大众性情,以及文化上的积极鼓励与支持。否则,就算有志存高远的淑世情怀和完备的“市场设计”,也会受制于缺德文化鼓动的利己主义多吃多占,其结果势必造成市场交易扭曲,社会人心败坏,最终引发公众对市场经济和个人主义的抵制和厌恶。所以,无论是基于什么样的观念和立场,大公无私和集体精神仍是发扬人道的基本原则, 它不仅可以确保社会有足够的向心力,还能给人以依靠,让人有安全感。
原载<<求是理论网>>
古老的政治哲学启示,为政当以正治国,行公利公道而下济苍生。然而,当下中国,源于市场经济催生的个人主义“进步”想象,不少人认为,社会生活不需要脱离实际的上层建筑,也不在乎国家立场和集体精神,甚至以为,只要健全法制、弘扬民主,即使没有社会道德和公共责任,也能保障社会正义和人生幸福。然而,社会实践表明,个人权利和价值观的确立,不应是一种低度的个人需求,其有效性并不都出自于文义周全的政治和法律教条,而更多是经验性的人事交往和生活感受,其遵循的是彼时彼地公序良俗和民心归向。所以,中国历代制度设计皆不支持个人主义和社会“结党”营私,而是着力强化讲信修睦,不废一元家国道统。其合法性讲求的是集体主义、大公无私和文化上的性善论,再辅之以对前代治乱经验的策略性借鉴和扬弃。是故,社会大众在总体上都重视家国互利、齐心协力,反对忘恩负义, 不支持个体单干和市场化的唯利势图。所以,基于中国文化属性和古老的依存关系,我们仍然需有一种超越市场,无涉帐面计价的信赖与合作,并由此重建照应人心,眷顾人伦情感的统领性观念。它不仅有赖于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协力、同舟共济,还能援此协调社会系统和谐均衡。
在当今时代,国家并不是一个虚设的政治学概念, 事实上也没有人能置身于国家之外孤立地存在, 所以,无论是否认可其派发的身份和观念,甚至爱国与否,都很难先入为主预设立场, 因为很少有人能游离于国家之外单独解决社会事务,确立自己的自由和政治主权。所以,除非文艺化的任性逍遥,或是出于学理偏好而故意远离国家政治,显示一下“公民不服从”,否则,任谁都得有明确的国家归属并受制于相应的政治文化规训。所以,无论如何特立独行,或强调个人拥有自由和主权,却仍然需要关注来自外部的肯定和评价,并据此认领自己的社会角色,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尤其在中国,市场化虽然催生了个人维权的正当性,但仍然需要一种渗透在人们日常生活之中,直抵精神深度并主导着大众理想的无私品质和集体观念,它有益于共同体间相互认同,彼此依附,并由一系列温情而颇富人伦的语词和互助方式来完成对社会成员的调度和统辖。
殊知,这种远离利害冲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不仅有助于发现人情物理之本质,并由此开启人与自然休戚相关的共生原则,还因其通人情而体物理,敦化人人向好的“风尚”,可以最大限度促成社会重视团结互助精神,礼赞美德善举,让效率优先与国家公道理想兼容同步, 从而在遏止权力和资本弱肉强食,切割人伦的同时,确保市场差序格局中扶贫济困、普惠众生的正义性。倘如此,则除了强调主体内修以提升个人品质,于现代公共生活而言, 不仅是一种有意味、有高度而且和谐自洽的文化生态,也是一种可以穿越名利局限,走进历史并获得意义感的心理期待。
特定社会文化,就其广义而言,乃是一种有效的结合方式,一种可以安身立命,消解个体孤悬的稳定性互助家园。所以,其不仅有自足的内生机制和经受历史选择的韧性,还承载了不可替代的精神因子和交流语码,它取决于共同体累积的经验、命运感及其可通约的价值体认,并由此归纳而成为具有普适性的观念形态,是故,凡人皆必然对应于其中,没有人能拒绝特定文化对自身的塑造,大而言之即国家意识形态,小则事关饮食男女、伦常待人处世。因此,一种文明能在相当长的时期有效并构成了义涵丰富的历史,就其发生学而言,都是为了确保国家族群优越的知识系统,没有任何人会逆向选择对自身不利的文明装置,更不会主动放弃自己的属性而被他者所定义,其存在本身不仅有意义,能够自证高尚和光荣,还能据此建构一套普遍而有效的生活原则,其预设的公共愿景和政治峰值,至少表达了与所处环境中人们性情相适应的广泛诉求。
马克思也认为,个人主义及其权利这一命题,不是源于观念的产物而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结果,是伴随着再生产形成的支配与被支配体系,人们只有在具备了充分的社会条件,才可能享有相应的权利。所以,那种只诉之政治立法,或仅凭“市场调节”即可确认自由主权的想象,无非是制度和法律偏爱者一厢情愿的教条。在多数情况下, 人的行为动机并不单纯取决于制度设计,而是缘起个人处境感受和人情关系,是活学活用,以人弘道,而非道弘人的经验阐发和实践领悟。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抽象的法则并不能勘定人的属性和价值范畴,也不必然导出顺天理、合人情的正确结论, 相反,在纷繁的人事扞格和利益纠缠之中, 多数人并不都是基于法律的“公正”而自愿承担后果,更多的服从仍然是:古老的道德训示和良心不安;是构成人们社会关系的条件和交往伦理,如彼时的处境态势、社会风气、面子、人情和羞耻感等。
或许,这种纠结于个人低度空间的权利观念,的确有助于抵制老套的政治专横,但于个人精神和社会正义的塑造,以及共同体求真向善的伦理建设则意义不大。一般而言,过于紧张的功利主义不仅有悖于心平气和的德行养成,还会因政治“打包配送”导致公众只关心个人权利,不能对生活本身应有的多样性进行价值排序。
不仅如此,还可能因法律人的圆通,“关系网”的多重寻租而迫使当事人担心成本飚升而宁愿耍赖、犯横甚至公开违法。其结果是,人们对社会价值和政治正当性的理解就会剑走偏锋,从而一厢情愿地认为只要有了精致的权力硬器和经济装备,就能让社会变好,就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的人生难题。
所以,市场化、民主和个人主义之可能,不单是取决于我们都能主导自己的选择,它还是一种心灵结构和生活方式,并贯穿于特定社会的文化与交往历史之中。是故,仅在政治经济上强调个人主权,或局限于市场决定,以个人为终端的社群关系并不不理想,也很难由此安顿人心,确立持久而稳定的有机同盟。
或许,人们可以基于“政治进步”而有理由珍视个人自由和主权,也不刻意寻求国家或组织依附,但却仍然需要有一种不受市场侵扰的“法外”伦理加以调剂,这当中不仅仅流于亲疏关系而互相体贴, 还应当有“无缘大慈”的同情与人文观照, 并立足于不计得失、助人为乐的古老原则,让每一个与自己相关人都能得到抚慰和救济,觉得做一个好人很体面,而且有价值, 从而才能保证多数人都可以作出向善的选择。
有鉴于此,一切基于为社会立法,为世道立心的理论和主张,如果忽视了平常生活的真实细节,缺少对历史因缘和人情世故的尊重与顺从,则所有看似“文明正确”的倡议都很难获得广泛的支持。殊知,社会生活依次第而言,既有物理维度的方法和功利性科仪之举,也存在着社群交往而形成的强弱、主从和统领性的价值形态等,一系列相互交错的地方风格和人文品质,它不单主导着政治发展的基本向度,也规定着人们日常行为。所以说,有效的制度安排不仅取决于法理之下的公正, 还必须有能与之匹配的社会伦理、大众性情,以及文化上的积极鼓励与支持。否则,就算有志存高远的淑世情怀和完备的“市场设计”,也会受制于缺德文化鼓动的利己主义多吃多占,其结果势必造成市场交易扭曲,社会人心败坏,最终引发公众对市场经济和个人主义的抵制和厌恶。所以,无论是基于什么样的观念和立场,大公无私和集体精神仍是发扬人道的基本原则, 它不仅可以确保社会有足够的向心力,还能给人以依靠,让人有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