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红玉:裁定对抗裁定,抚州一法院强行划走1500万元

2020年5月14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523财保45号民事裁定,扣留汤阴希尔顿置业有限公司在汤阴县财政局应得的土地出让金1500万元。
      2020年6月21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赣1002执218号之十四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应退还汤阴希尔顿置业有限公司的土地出让金、利息、税金共计人民币6260万元(含已划拨的8910002.72元),裁定立即执行。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依据自己作出的裁定,冻结、划拨了汤阴县人民法院裁定扣留的1500万元——裁定对抗裁定,法律依据何在?
     两法院对“同一财产”先后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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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14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扣留汤阴希尔顿置业有限公司在汤阴县财政局应得的土地出让金1500万元”的(2020)豫0523财保45号民事裁定后, 向汤阴县财政局作出(2020)豫0523执保47号协助执行通知,协助执行扣留汤阴希尔顿置业有限公司应得的土地出让金1500万元。汤阴县财政局同日回复称,按通知书内容协助同意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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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赣1002执218号之十四执行裁定书,认为案外人卜红玉向汤阴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扣留汤阴县财政局应退还的汤阴希尔顿置业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利息、税金中的1500万元,可能导致汤阴县财政局、汤阴县自然资源局、汤阴希尔顿置业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法完全履行,影响本案刑事涉案部分的刑事追缴执行,为了保障本案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作出上述裁定。
      裁定对抗裁定,于法无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还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对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523财保45号民事裁定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据该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由汤阴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汤阴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1002执218号之十四执行裁定是效力大于汤阴县人民法院的裁定,还是先于汤阴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优先执行,笔者没有找到相关依据。
       提出异议无回复,程序违法
      2020年6月21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赣1002执218号之十四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应退还汤阴希尔顿置业有限公司的土地出让金、利息、税金共计人民币6260万元(含已划拨的8910002.72元),裁定立即执行。2020年6月23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强行从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在中国建设银行汤阴支行41001518210050000208-0009账户划转人民币53689997.28元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江西银行抚州分行79490000210000098412账户。
       案外人卜红玉在2020年7月向临川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执行异议》,但是直到控告人委托的北京市翔实律师事务所郭永昌律师于2020年11月25日到该院查询,临川区法院仍旧对该《执行异议》没有任何程序安排。显然临川区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不予理睬的行为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方面的规定,甚至涉嫌渎职。
       案外人卜红玉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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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0元财产处于未冻结、查封状态。2020年2月24日,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赣1002执异71号执行裁定书,其中第二项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冯光华以汤阴希尔顿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的土地出让价款、拍卖保证金64202681.2元的冻结、扣留、提取、划拨”。
  1.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依据自己作出的裁定,冻结、划拨了汤阴县人民法院已经裁定扣留的1500万元违背法律明确规定,涉嫌渎职。
3、三方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协议。汤阴县财政局、汤阴县自然资源局与汤阴希尔顿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正在服刑的冯光华代表汤阴希尔顿置业有限公司在协议上签字(未加盖公司印章)。冯光华此时已因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刑罚9年,从法律上失去了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
4、侵犯公司合法财产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第十一条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行(2016)赣1002刑初45号刑事案件判决书时应执行冯光华在公司的权益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应部分的权益。
5、据说法院内部人员资金参与其中。冯光华、希尔顿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个人在江西省抚州涉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据说,该案退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受害人中有分管执行工作的抚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建平的个人资金。
6、必须立即回转1500万元。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行(2016)赣1002刑初45号(冯光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件下达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法院(2017)赣1002执218号之十四执行裁定书,强制扣划申请人卜红玉申请保全的,汤阴县人民法院已经裁定予以扣留的相应财产的行为是违法行为。(2017)赣1002执218号之十四执行裁定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卜红玉依法维护在汤阴希尔顿置业有限公司之合法权益的实现,应立即回转该1500万元。

转自:http://www.qxbx.org.cn/a/keji/wanghong/2020/1222/5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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