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修改强行平仓时间相关规则,自2018年4月

大商所发〔2018〕154号 

各会员单位:

为满足市场需求,我所对《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等规则中的强行平仓时间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修改后的规则自2018年4月19日起施行。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3月27日大商所发﹝2018﹞111号文件修订)第三十八条与上述规则一并自2018年4月19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修正案及修订稿.docx 

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修正案及修订稿.docx

附件3: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修正案及修订稿.docx

附件4:《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修正案及修订稿.docx

附件5:《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3月27日大商所发﹝2018﹞111号文件修订)第三十八条.docx

大连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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