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找代理孕母来台产子 仲介遭起诉

卵子示意图,与本案无关。(资料照,记者蔡彰盛摄)

卵子示意图,与本案无关。(资料照,记者蔡彰盛摄)

〔记者蔡彰盛/新竹报导〕新竹陈姓男子透过仲介,先购买泰国籍女子的卵子,再由泰国女子当代理孕母,来台为自己产下一子,新竹地检署依违反人工生殖法起诉陈姓女仲介。

起诉书指出,陈女得知陈男有意以代理孕母之方式传宗接代,竟与马来西亚籍黄姓男子意图营利,居间介绍,由陈女于103年10月间,在新竹市居间介绍陈男以泰铢16至18万元购买泰国籍女子卵子,另支付泰铢52万5000元作为促进排卵费用,及泰铢115万元作为代理孕母费用。

陈男同意后,于103年12月6日至11日、104年1月9日至11日至泰国取出精子,与购得卵子以人工生殖方式结合为受精卵2颗后予以冷冻保存,另由黄男于104年7月间寻得RUNGJOO同意担任代理孕母,而于同年7月24日至柬埔寨某医院将受精卵解冻并植入RUNGJOO子宫,RUNGJOO随即返回泰国,嗣经检验确定有1受精卵成功著床,怀孕期间每月可获泰铢3万5000元。

嗣后RUNGJOO于105年3月4日以期限14日之观光签证入境我国,投宿于新竹市某旅馆,然后在医院产下1子,随即交由陈男照料,约定RUNGJOO返回泰国后另可得泰铢20万元报酬。

全案经医院通报内政部移民署新竹市专勤队循线查获。检方表示,人工生殖法第31条规定,意图营利从事生殖细胞、胚胎买卖或居间介绍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20万元以上、1百万元以下罚金。

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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