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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对情侣借条约定“以身相许”抵5万元欠款
时间:2026-01-24 05:10来源: 未知 点击:

恋爱期间情到浓时,女子向男友借款5万元,写下借条称如果没有归还,就“以身相许”嫁给对方。几个月后两人因感情破裂分手,男子索要欠款遭拒,女子坚持要履行“以身相许”的约定,男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明确“以身抵债”的约定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女子偿还全部借款。

刘强通过相亲平台认识了年龄相近的李茜,两人由线上聊天转到现实中以朋友相处,不久后确立恋爱关系。恋爱中,李茜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向刘强借款5万元并亲笔写下借条,借条中载明:“如果没有归还,本人自愿以身相许嫁给刘强,此借款即视为刘强赋予本人的彩礼,此借条在刘强实际支付给本人5万元借款后立即生效。”

刘强按约向李茜转账5万元,谁知这段恋情仅维持了数月就走到尽头。分手后,刘强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向李茜催要欠款,不料李茜却表示,她在借条上“以身相许”的承诺有效,随时可以和刘强去领证结婚。刘强无奈,只得拿着借条将李茜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还款。

被起诉后,李茜辩称,自己愿意按借条约定履行“以身相许”的承诺,嫁给刘强,借款已转化为彩礼,她不应承担还款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的身份关系,不能作为金钱债务的履行方式。借条中约定的“以身相许”抵偿债务的内容,与社会公序良俗相违背,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借条中的该约定内容无效。李茜应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依法判决李茜向刘强偿还借款5万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法律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情侣间的特殊借据,若约定以缔结婚姻等人身关系作为还款前提,该约定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但不影响其对基础借贷事实的认定。双方分手后,债权人仍有权依据合法的债权凭证主张还款。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该类特殊民间借贷案件时,关键在于审查款项交付、借款合意、债权凭证的相关证据。无论是恋爱关系还是其他关系,发生大额经济往来时,均建议明确款项性质、妥善保留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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