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地方法院以陈师并非碰触身体隐私部位,且地点是公开场所等理由,认定仅是行为分际拿捏不当,未构成性骚扰而判决无罪。(记者张瑞桢摄)
〔记者张瑞桢/台中报导〕台中市陈姓家教老师,获聘为女学生上1对1家教课时,被女学生指控上课5次,碰触她约79次,触犯性骚扰罪,不过,台中地院却以两项理由判决无罪,其一是监视器显示,陈师碰触头部等部位,并非身体隐私处,女学生也说「我做题目粗心做错」,陈师才触碰她,其二是地点是社区大厅,当时人来人往,陈师如有使女学生感到不舒服,这是分际拿捏不当,不构成性骚扰防治法的「触摸其他身体隐私处」,判决陈师无罪。
陈师被指控于2023年12月间,于女学生居住的社区大楼1楼阅览室,上5次的家教课时,触摸头顶、左上臂、左肩与腰部等处共79次,台中地检署依性骚扰罪起诉。
台中地院审理时,陈师答辩说,是提醒女学生专注写题目,无骚扰之意,律师则说,授课地点是社区阅览室的开放场所,有其他社区住户在场,同桌或邻桌都有人,陈师虽用手指或手掌轻拍、轻点女学生头、手部等处的动作,但这是出于对女学生的提醒跟指导。
律师强调,陈师不是出于「性目的」的触碰,而是家教老师,必须在很短时间内让学生达到最大学习效益,请为无罪判决。
法官认为,女学生侦讯时说,「我做题目粗心做错的情境下摸我」,不排除陈师是上课中,为促使女学生专注而为,另外,这是1对1家教课程中,地点是开放空间,有其他住户或访客在场,实难认定陈师主观上有性骚扰犯意,也无法认定是带有性含意、性暗示挑逗、调戏的行为。
法官强调,陈师如有使女学生感到嫌恶与不舒服,这是行为分际拿捏不当所致,应检讨反省并引以为惕,但并不构成性骚扰防治法所称「触摸其他身体隐私处」的性骚扰行为,判决陈师无罪,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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