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卖帐户陈男辩称,是因与银行协商失败,一时气愤将存折等丢入东湖分行ATM旁垃圾桶,否认协助诈骗或洗钱。(示意图,资料照)
〔记者刘咏韵/台北报导〕台北市陈姓男子为获取1万元报酬,提供金融帐户、密码予不明诈欺集团使用,导致3名被害人遭诈汇款。士林地方法院审理,认定陈男具「不确定故意」,依《帮助洗钱罪》判处4月徒刑、并科罚金2万元,并没收1万元犯罪所得。全案仍可上诉。
判决指出,50岁陈姓男子2024年4月间将其台新银行帐户的存折、提款卡及密码交付不详诈欺集团成员,并收取1万元酬劳。该帐户随后遭用作接收诈骗3名被害人的汇款,金额经转帐或提领一空,供诈团掩饰不法所得来源及去向;案经3名被害人诉由内湖分局报请士林地检署侦查起诉。
陈男辩称,是因与银行协商失败、一时气愤将存折等丢入东湖分行ATM旁垃圾桶,否认协助诈骗或洗钱。
士林地院法官审理认为,陈男对帐户密码熟稔,甚至将密码写在卡上供他人使用,加上其收取报酬事实明确,显非任意丢弃帐户资料,认定其主观上对帐户可能被用于洗钱具预见性且容忍其发生,构成不确定故意。
法官表示,虽陈男未直接参与诈骗,但其交付帐户行为已对诈团形成帮助,构成刑法第30条所定的帮助犯,考量其未赔偿被害人损失、生活困顿、罹病行动不便等情状,量处徒刑4月,并科罚金2万元,得易服劳役,另犯罪所得1万元亦宣告没收,若无法没收则追征价额。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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