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邢男10年前「捡尸」赔偿30万元免入狱,去年又强制猥亵女子,他赔偿8万元,被害女子虽求情,法官仍拒绝给他缓刑。(示意图)
〔记者张瑞桢/台中报导〕台中市高中毕业的邢男,10年前对醉酒女子「捡尸」,触犯乘机性交罪判刑1年10月,赔偿30万元和解,宣告缓刑4年,不用入狱的他,竟又于去年对陌生夜归女子熊抱、伸咸猪手强行猥亵,他赔偿对方8万元,台中地院审理时,被害女子求情说,愿给邢男缓刑机会,法官却强调,他是第二次侵犯他人性自主权,未来仍有再犯之虞,依强制猥亵罪判刑6月,可易科罚金,但不宣告缓刑。
判决书指出,邢男2015年6月26日凌晨见陌生女子醉酒而「捡尸」,住户听到女子哭泣声音长达1小时,感觉怪异报警,员警驰抵时,邢男谎称是女子的男友,女子却大喊强奸,邢男仓皇逃跑,警察追500公尺抓到他,台中地院审理时,他赔偿30万元和解,法官依乘机性交罪判刑1年10月,缓刑4年,免除入狱之苦。
时隔约9年,邢男于去年(2024年)6月21日凌晨3时许,骑机车经过台中市某巷内,见一名年轻女子独自行走,两人也是素昧平生,他却从后方熊抱,伸咸猪手摸胸部、大腿及臀部,被害女子惊吓蹲坐地上,邢男始罢手离去。
台中地院审理时,律师辩护说,邢男已赔偿8万元和解,声明依刑法第59条「犯罪之情状显可悯恕」减刑,并宣告缓刑,法官却认为,他之前犯下乘机性交罪,虽然保护管束(缓刑)期满,视为执行完毕,但他并非第一次侵犯他人性自主权,这次犯行也无显可悯恕之处,不予减刑,依强制猥亵罪判刑6月。
法官强调,被害女子表明愿意给邢男缓刑机会,但是否宣告缓刑是法院的职权,不受告诉人(被害女子)意见的拘束,邢男并非首次侵犯他人性自主权,难以认定他无再犯之虞,且判刑6月得易科罚金或易服社会劳动,并非一定要入监服刑,不予宣告缓刑,可上诉。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