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男骂「送你去殡仪馆」恐吓被起诉,法官认为是情绪抒发语句,谕知无罪。(情境照)
〔记者蔡彰盛/新竹报导〕新竹王男与陈男发生行车纠纷,王男接连两次恫吓「我送你去殡仪馆」,检方依恐吓罪起诉王男,新竹地院审理认为,王男的话应属情绪抒发语句,没有致人于死地的恶害通知,没有真正要加害陈男的意思,不构成刑法恐吓罪,谕知全案无罪。
检方起诉指控,王男与陈男前年3月30日下午在新竹县因行车争执,接续对陈男恫吓2次称「..我送你去殡仪馆..」等语,使陈男心生畏惧,依恐吓罪嫌起诉。
王男坚决否有恐吓犯行,辩称他当时是说「我差点被你送去殡仪馆」,并不是说「送你去殡仪馆」。
法官当庭勘验行车纪录器画面,发现陈男与王男开车左转时,对有无礼让直行的王男一事有所争执,陈男「到警察局,去警察局讲要不要!」王男「什么警察局?我送你去殡仪馆!」、「不用啦,我送你去殡仪馆!」
法官认为,被告当时真意应系对告诉人回应有所不满,进而为情绪抒发语句,没有致告诉人于死地的恶害通知,无加害告诉人之意。
经法官勘验行车纪录器画面,二人口角争执结束后,被告旋即骑车离去,而告诉人则开车在后尾随,假如被告主观上系基于加害告诉人生命之意,而口出「送你去殡仪馆」,何以于口角结束后,即迳自离去?
况且,双方并不相识,本次行车纠纷亦属偶发,则在双方已爆发口角争执脉络看来,无法认定王男为抒发积怨而口出恶言,主观上有恐吓陈男的犯意,判决王男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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