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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女孩被强奸警方曾未立案,检察院已受理控告
时间:2024-11-01 00:01来源: 未知 点击:

三年前发生的“临夏12岁残疾女孩遭多人强奸警方未立案”一事有了新进展。

据“澎湃新闻”报道,女孩的叔叔马先生称,今年10月16日,临夏州人民检察院已受理其对办案民警渎职、滥用职权的控告。对此,检方回应称案件在办理,办结后会通知。

2022年5月30日,马先生在网络上实名举报称,其侄女思思(化名)于2021年7月30日被三名男子哄骗到临夏市强奸,当时思思12岁。

家属报案后,三名男子曾被临夏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带回讯问,但当年8月6日,临夏市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无犯罪事实发生。

马先生申请复议。当年9月3日,临夏市公安局作出《刑事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决定。不过,2021年11月17日,临夏州公安局作出《刑事复核决定书》,认为临夏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

马先生还在举报中说,2022年初,他们从办案民警处了解到该案以“组织未成年人淫乱罪”立案,但临夏市检察院认为该案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嫌疑人不予逮捕,并办理了取保候审。

马先生网络实名举报后,2022年5月31日,临夏州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同日,临夏市公安局对涉嫌强奸犯罪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6月3日,临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23年4月,临夏市人民法院对思思被四名成年男子(后增加一名)强奸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四名被告人被判犯强奸罪,刑期六年到十五年不等,并赔偿思思精神抚慰金、医药费等12.6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四名被告的犯罪行为在临夏市的3家宾馆实施,思思一方起诉了涉案宾馆。今年5月,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涉案宾馆各自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马先生曾告诉“法度law”,思思因此案遭受了严重的心理创伤,出现自残行为。

2022年5月,媒体报道此案后,州纪委监委立即成立州、市纪委监委联合调查组,对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依规依纪依法对州市检察、公安机关12名履职不到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了严肃问责处理,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8人(同时组织处理2人)、调离公安系统等组织处理6人。

今年10月10日,马先生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控告信,控告临夏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曾不予立案的相关人员。

马先生认为,相关办案民警存在渎职、滥用职权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被追究刑责,并给予受害者相应的赔偿。

律师解读

前,检方已受理马先生的控告,或有何走向?

司法部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张程奕律师向“法度law”表示,目前检方初步受理案件控告人对办案民警渎职、滥用职权的控告属于正常的案件审查过程,并不意味着本案具有重大突破,更不意味着控告一定成立,这只是控告案件的正常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因此,案件被受理后还要经过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等审查程序后作出最终的处理意见。

“当然这样的受理审查也是有期限的。”张程奕律师表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三条、一百七十一条、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收到的群众来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在七日以内进行程序性答复,办案部门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答复来信人。

对于控告和实名举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负责侦查的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举报人,同时告知本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

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

“因此,一般情况下,对于像本案这种控告案件,检察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审结,做出是否正式对原办案民警涉嫌渎职、滥用职权案件立案侦查的决定。如果确定立案,原办案民警可能将面临被追究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风险,最高刑期或可能面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张程奕律师说。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李胜男律师也向“法度law”表示,根据《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可以通过依法审查案卷材料、调查核实违法事实、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者建议更换办案人、立案侦查职务犯罪等措施进行法律监督。

李胜男律师分析称,检方受理控告表明了对案件的重视和对法律程序的遵循,但是检方受理并不意味着案件一定有犯罪。检察院的受理是法律程序的一部分,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而不是直接断定案件中一定存在犯罪行为。最终是否构成犯罪,还需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和法律程序来确定。

李胜男律师也提到,根据《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涉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调查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确需延长调查期限的,可以报经检察长批准,延长二个月。因此,从理论上讲,一般情况下检方应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完成案件的办理,但是报经检察长批准的案件,可以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完成案件的办理。

原文地址:https://www.wenxuecity.com/news/2024/10/31/socialnews-2489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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