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工权益受损时,法院再度为“小虾米”撑腰! 于台北市某百货担任戴安娜女装柜姐长达24年7个月的吴姓女子,退休后却遭公司拒发任何退休金与特休补偿,她因此提告请求给付209万余元。 台北地院劳动法庭审理后,认定双方属劳雇关系,判决公司应全数支付。 全案仍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戴安娜公司主张,吴女自2001年起即不再是员工,并与公司签订承揽契约,转至职业工会加保,因此无须支付退休金或特休补偿。 然而,法院审酌多项证据,包括薪资表、识别证、业绩竞赛资料、内部群组工作指示、以及与公司聚餐照片等,认定吴女在实质上仍受公司指挥管理,工作内容符合劳动契约特性。
判决指出,虽然吴女名义上为承揽人,但实际仍接受公司工作安排、配戴公司识别证,并获得每月固定底薪与奖金,无须自负营业风险。 法官强调,不能因公司未依法为其投保劳保、或签署表面上的承揽契约,就抹煞其真实的劳雇关系。
法院依据《劳基法》计算,认定吴女退休前六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万7090元,旧制退休金基数40个月,共计应给付退休金188万3600元; 另外,未休的165天特休假也应补发工资21万4771元,合计209万8371元,判决并要求公司支付自2024年9月11日起的5%年利息,并准许假执行。
此外,百货业者也向法院说明,其百货专柜人员由设柜厂商聘用与管理,与百货公司本身无雇佣关系,确认吴女系戴安娜公司所指派,此一说法更强化法院对双方存在劳雇关系的认定。 为此,法院也明言,公司不得以未投保或合约文字掩盖事实上的劳雇关系,并强调即便部分从属性成立,也应认定为劳动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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